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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反派”三个通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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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年1月6日,上海召开“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打倒以陈丕显、曹荻秋为首的上海市委大会”,大会发布通令三个,摘要如下。
  第一号通令:
  (一)从一九六七年一月六日起,上海革命造反派和革命群众,不再承认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曹荻秋为上海市委书记处书记和上海市市长。
  (二)责成大会服务团(当时对于大会主席团的一种流行的谦逊的称呼--引者注)在会后立即报请毛主席和党中央,罢免曹荻秋党内外一切职务,并批准在上海报刊上公开点名批判。
  (三)曹荻秋从即日起,交给上海革命造反派监督劳动,并责令其彻底坦白交代反党反社会主义反毛泽东思想、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罪行。
  (四)在曹荻秋监督劳动交代期间,一切真正革命造反派组织如有批判斗争,需要曹荻秋出席者,可统一安排进行,随叫随到。

  第二号通令:
  (一)陈丕显必须在七天内,就如何操纵指挥曹荻秋和上海市委进行反对毛主席,对抗党中央,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罪恶活动,就柯庆施同志逝世后上海市委如何忠实贯彻刘少奇、邓小平反动路线,以及陈丕显、曹荻秋等与刘、邓修正主义司令部的黑关系等问题,向革命造反派进行彻底坦白交代。
  (二)在毛主席和党中央未作出决定改组上海市委前,陈丕显不准以任何借口逃避责任,滑脚溜走。今后上海市委如有破坏文化大革命的罪行,唯陈丕显是问。
  (三)以上两项,如有违背,革命造反派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革命行动,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均由陈丕显负完全的责任。

  第三号通令:
  (一)责成大会服务团把上海市委的滔天罪行报告中央,请求中央对上海市委进行彻底改组。
  (二)市委书记处书记马天水、王一平、梁国斌,候补书记王少庸,以及上海市委各常委,必须向上海人民老实交代,彻底坦白各自所犯的罪行,不得抗拒。革命造反派各组织如要他们交代问题,必须随叫随到,如有继续顽抗,定予严惩不贷。
  (三)伙同上海市委推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华东局书记处书记魏文伯、韩哲一也必须向造反派和革命群众老实交代,彻底坦白所犯的罪行。如有违抗,定予严惩。
  (四)市委各书记、常委和各部委负责人,在上海市委改组以前,一律在原工作岗位负责生产和日常工作接受革命造反派的监督,不得消极怠工。在此期间,对党对人民有益者,可以按情折罪,如继续害党害民,则罪上加罪。
  (五)如有人胆敢破坏本通令者,革命造反派各组织有权采取革命行动,其一切后果完全由破坏本通令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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