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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天盖地的大字报
代末1980年代初的流行于中国的舆论发表形式,是“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四大”之一。它既是书写形式,更是政治工具,与当时频繁政治运动相关联的阶级斗争、政治暴力的实现方式之一。
毛泽东曾说,“中国自子产(春秋时期郑国人)时就产生了大字报。”毛泽东把古代的揭帖认定为大字报的起源,是想借用古已有之来为大字报赋予合法性。而古代的揭帖实际只是私人张贴的启事。广义地看,现代所有张贴在公众场合的大字海报、告示、通令、传单、标语口号、表扬稿(或批评、检讨)、商品广告,都可以称作大字报。但作为具有特殊政治功能的大字报,直接起源于1957年的反右运动。
1957年5月19日第一张大字报出现在北京大学饭厅灰色的墙壁上,内容是质疑北大团委出席共青团三大的北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亦有人考证,1955年7月开始的肃反运动中广西柳州市、宾阳县均有大字报出现;见《柳州市志》第五卷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宾阳县志》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9 页)。接着有人建议在墙上开辟一个民主园地来展开争鸣,协助整风。于是一张张大字报贴了出来。很快反右斗争利用了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四大”,在大字报中所提的意见甚至可以成为反党罪状。在大字报的揭发下,五十余万人被划为右派,受到降职、降薪、革职、流放(返回原籍或下放农村、农场、边疆)、判刑等处罚。在整改、“双反”(反浪费、反保守)、大跃进运动中,大字报被广泛使用。毛泽东1958年称赞它是“一种极其有用的新式武器”,“群众创造”的“一种革命形式”、“群众斗争的形式”,“在我国条件下,这是一个有利于无产阶级而不利于资产阶级的形式”。
1966年5月25日北京大学哲学系聂元梓等七人在校内贴出题为《宋硕、陆平、彭佩云在文化大革命中究竟干了些什么》的大字报,指控北大党委、北京市委搞修正主义。6月1日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获毛泽东批准播发了聂元梓大字报,次日《人民日报》全文刊载并配发评论员文章《欢呼北大的一张大字报》。这张大字报被毛泽东褒为“全国第一张马列主义大字报”、“六十年代的巴黎公社宣言”。而毛泽东8月5日在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期间写的不点名批判刘少奇的文章《炮打司令部》,就被冠以“我的一张大字报”的副题。8月9日公布的八届十一中全会公告《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简称十六条)规定:“要充分运用大字报、大辩论这些形式,进行大鸣大放。”
大字报内容的主流与大批判一样,是政治宣判式的而非说理的。其固定格式为:以《毛主席语录》、国内外形势大好开篇,抓住被指控者的只言片语,利用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张冠李戴、无中生有的办法,上纲上线,以“砸烂狗头”、“横扫牛鬼”结尾。大字报的天头、地脚经常写上辱骂和威胁的字句。私下议论、日常琐事乃至个人习惯、好恶、情愫、隐私,都被检举揭发。不讲事实证据、逻辑推导,只需大帽子乱扣,嗓门越大越好。开始是用以打倒学术权威、地富反坏右、走资派,后来用来打派性战争。为了争夺显眼的有利位置,不同派别组织之间互相覆盖大字报,引发经常性的争吵、斗殴甚至流血冲突,最后形成“保留三天”的通例。
从表面看,发表大字报是完全自发的,无需任何审批程序,实际上仍然服务于毛泽东动员舆论以整肃刘邓党政系统的战略需要,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运作。大字报作为政治运动的形式,除了个别失控的相对无政府主义时期(如派性武斗),总是与中央精神协调的。被指控者根本没有自我辩解的权利,一旦大字报缠身就意味着灭顶之灾。
从形式上看,大字报不仅五颜六色,有红的、绿的,有用书写纸,也有用旧报纸写的,体裁上也门类齐全,短文、杂文、口号、对联、漫画,丰富多彩。张贴之地从学校、机关、厂矿到街道的墙壁、门窗,甚至人身上。时间上也是天天有新内容、新花样,不断更新。由于大规模的大字报耗费了大量纸张、笔墨,时有纸张断档的现象发生。大字报经反复覆盖糊成厚厚一层,成了回收废纸者丰厚的收入来源(只能夜里偷偷撕下)。看大字报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还有抄录、收集大字报内容作为借鉴或情报的。
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及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分别将“四大”列为“社会主义大民主”和“人民的民主权利”。
美国专家阳早、史克、寒春、汤普金森等在华工作人员也参加了大字报的书写,抗议给他们特殊待遇是“修正主义”做法。在大陆文革影响下,香港总督府外也曾被贴满大字报。文革反对派也利用大字报公开表明自己的观点,其中最著名的有伊林•涤西(北京农业大学附中学生)《给林彪同志的一封公开信》、白志清(重庆)《我爱我的祖国》、《评张春桥<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李一哲(广州)《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1976年四五天安门事件、1978年反对“两个凡是”的西单民主墙中,大字报都曾扮演重要角色。
1980年2月,中共中央十一届五中全会认为,“四大”没有起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积极作用,相反妨碍了人民正常地行使民主权力。同年9月,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取消了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1982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的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取消了“四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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