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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发额春节前发给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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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办法改革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此次改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中2006年7月1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006年7月1日后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按有关规定计发,并进行新老办法对比,重新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人士介绍,按原省政府令第139号计算确定的“老办法”除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封定在2005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外,其余项目的计算方法不变。
按有关精神,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暂停办理的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其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仍按原规定计算发放; 2007年9月1日后,参保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新标准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些对象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劳动保障部门提醒,以上对象符合后延缴费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后延缴费手续,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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