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民政〔2005〕1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公司(集团),各有关企业,各大专院校,各直属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51号)的文件精神,为保障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月标准分别为:非农业户口360元,农业户口320元。
享受原工资40%的救济人员,其生活费低于本标准的,可按照本标准执行。
调整上述标准所增加的经费由原渠道支付。
本通知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九月六日
[责任编辑:苏州老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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